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570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
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方尧,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余杭塘路515号矩阵国际中心1号楼10-13F。
法定代表人黄晓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系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本
院提起诉讼,其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载明,被告的通讯
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路××号矩阵国际中心1号楼
10-13F。经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的原告河北师
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19)浙0104民初9955号]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2016
年、2019年签订的两份《矩阵国际中心租赁合同》,表明被
告自2016年起即租用杭州市拱墅区××路××号矩阵国
际中心1号楼相关场地用于办公,故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属杭州市拱墅区,即被告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依
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
辖,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
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杭州
市江
干区
人民
法院
审判员 沈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探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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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