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0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3幢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娟,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395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新证据《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网代理商展示页面》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环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