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初273号
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3幢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娟,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酷家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人民路中华商圣文化园商铺50#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经理。
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酷家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宜英
审 判 员 王华栋
人民陪审员 孙克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