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民初249号
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3幢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酷家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马头镇262省道路东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国红,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群核公司)与被告东明酷家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酷家乐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群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被告东明酷家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国红、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群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东明酷家乐公司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酷家乐”字样;2.请求判令被告东明酷家乐公司、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1年11月9日,2013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了“酷家乐”中文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商标的注册类别为第42类。酷家乐家居设计平台(官网网址:×××.com)是原告打造的一个链接全球设计师、家居品牌商、装修公司以及业务的强生态平台品牌。业主用户可通过该平台自主通过酷家乐装修设计软件设计装修方案,也可以通过平台找设计师设计装修方案,且可通过平台购买家居用品及选择装修公司。该平台在2013年11月正式上线后,因独创的ExaCloud渲染引擎、10秒生成效果图、5分钟生成装修方案等技术而成为行业新秀,现平台总注册用户近2500万人,注册设计师达800万名,行业合作伙伴超过20000家,月浏览量(PV)已近亿次,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行业内通常以“酷家乐”代指原告,“酷家乐”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承载原告的商誉和服务品质。基于此,近来年,原告斩获过“中国家装2015年度最具创新力十大品牌”、大雁奖“2016年度中国家居产业十大互联网+领军企业”、中国企业家“21未来之星-2017年度最具成长性新兴企业”等奖项,荣登亿欧网《2017中国家居家装行业最具投资价值排行榜30强》榜首、亿邦动力家居电商20强等排行榜。2019年10月,原告完成新一轮D+轮融资,估值超10亿美元。东明酷家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8日,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注册商标“酷家乐”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对外经营活动和宣传中使用。被告与原告属同行业竞争者,原告在2021年3月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应知晓“酷家乐”为原告品牌,结合该词为“臆造词”,其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通过企业字号等行为引导公众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使公众混淆,损害原告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系东明酷家乐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东明酷家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1.经营范围不同。答辩人的经营范围是室内装饰装修、安装维修服务,真正经营的是农村住房和乡镇住房的装修;被答辩人是搭建一个设计与其他需求的一个平台,本质上是一个应用和沟通软件。2.经营地域不同。答辩人经营地域在乡镇,最大可能难以突破本县区;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客户与答辩人客户在地域范围上有重叠。3.从客户群体看,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被答辩人的客户群体是在互联网上的公司以及设计师等以互联网生态平台以及沟通媒介的单位或个人,答辩人的客户群体是农村、乡镇新建房户,该部分客户即便不找答辩人也不会找被答辩人进行装修。二、答辩人并不知晓被答辩人,只是在网上注册装修公司时,百度搜索引擎自动跳出“酷家乐”字样,不排除被答辩人与百度合作恶意引导注册。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的经济损失、合理开支没有依据。
被告***辩称,东明酷家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不存在二者财产混同的情况,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1日,原告杭州群核公司注册第13840720号“酷家乐”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质量控制;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
2015年,“酷家乐”被中国家装风云汇组委会授予“中国家装2015年度最具创新力品牌”。2016年,荣获大雁奖“2016年中国家居产业十大互联网+领军企业”奖杯,“酷家乐”被授予“2016中国家居产业互联网+领军品牌”。2017年6月,荣获《中国企业家》杂志社颁发的“21未来之星-2017年度最具成长性新兴企业”证书;“酷家乐”品牌入选“2017中国家居家装类行业最具投资价值30强”;“酷家乐”品牌荣获2017中国家装产业在那个和排行榜(家装版)50强。2018年,“酷家乐”商标入选“2018百度家居行业盛典家居行业影响力品牌”。2019年,荣获2019世界创新者年会“全球科技新领袖50公司”证书。原告打造的“酷家乐”家居设计线上平台总注册用户近2500万人、注册设计师800万元、行业合作伙伴超过2万家。2021年5月,原告被聘任为粤港澳泛家居产教合作创新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被告东明酷家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8日,经营范围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居用品销售。该公司为***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主张该公司成立没有业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东明酷家乐公司用“酷家乐”作为其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构成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否就被告东明酷家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系“酷家乐”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其经过使用和宣传是该商标在装饰装修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虽辩称其对原告案涉商标并不知晓,只是在网上搜索注册装饰装修公司名称时系统提示“酷家乐”字样,恰恰证明了原告案涉商标在装饰装修行业及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被告未对其辩称原告与百度合作恶意引导注册提供证据,不予采信。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均包含室内装修设计,系同行业竞争者,其将“酷家乐”作为企业字号,容易引人误认为其系原告加盟店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会对双方及其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被告东明酷家乐公司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东明酷家乐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酷家乐”字样。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原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的注册时间、经营地域范围等因素,酌定被告东明酷家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关于被告***是否应就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东明酷家乐公司系***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虽主张该公司成立后并未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公司注册成立即存在公司财产,从注册信息看,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东明酷家乐公司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物制度以证实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独立,故***应就东明酷家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明酷家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中“酷家乐”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酷家乐”字样;
二、被告东明酷家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东明酷家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力
审 判 员 梁春丽
人民陪审员 王建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娉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