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家乐装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民初759号
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3幢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系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乃钢,系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家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风平路滇红古镇二期B2-4-1栋1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松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家乐装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家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程
审判员  韩瑞斌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