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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酷家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知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酷家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建设中路1376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3幢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酷家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知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河南酷家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但是本案属于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仍属于知识产权类纠纷。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南阳市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中已明确指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南阳市辖区内标的额为50万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标的额为10万元,应由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三、一审裁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2021)豫13知民初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作为基础。本案中,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以河南酷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依据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案由应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又因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河南酷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抒
审判员 曹松志
审判员 吴 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