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999号
原告:北京瓦斯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
法定代表人:谢峥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晓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琼。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瓦斯特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瓦斯特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潘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