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智辰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辰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辰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50339184R,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区金属加工集中区U地块E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辰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1)闽0427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7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提示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银行账户。 三、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委托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房产情况,调查结果为无房产信息。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25000元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长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