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智辰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福建智辰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7民初2273号 原告:福建智辰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区金属加工集中区U地块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5033918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福建智辰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欠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0日,智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与***微信联系,向***购买25箱九和天下·至和酒,合计82500元,2020年11月20日下午,智辰公司财务**通过其账户将货款82500元转入***指定的***账户(卡号:6217********,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朝支行),并按***要求发送了汇款截图。***收款后一直未发货。经智辰公司多次催促,于2021年1月21日发货15箱,金额49500元,于2021年2月3日退还货款5000元,于2021年3月22日退款3000元,尚欠智辰公司25000元。智辰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 ***口头辩称,已退还部分货款,目前只欠货款20000元。 智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进行当庭陈述并当庭举证;***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智辰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智辰公司通过微信号“w×××2”、昵称“JCHN~福建智辰”添加***微信号为“H×××B”、昵称为“**”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联系,向***购买25箱九和天下·至和酒,总价82500元。2020年11月20日,智辰公司财务**通过其卡号6217********的账户向***指定的***卡号6117********的账户转账支付了全部货款82500元,智辰公司将转账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并提供了智辰公司开具发票信息。***于2021年1月21日发货15箱九和天下·至和酒,货款价值49500元,之后剩余9箱酒未发货。经智辰公司催讨,***于2021年2月3日退还货款5000元,于2021年3月22日退款3000元,尚有25000元货款未退还智辰公司。 本院认为,智辰公司向***购买货物,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智辰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未按照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属违约,应承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智辰公司要求***退还货款25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建智辰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负担。***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石音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黎 悦 附: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