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5471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62106614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08元,减半收取计40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