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5471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62106614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08元,减半收取计40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