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6083号
原告:青岛中雷新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威海西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琨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威海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雷新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琨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中雷新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保全费1120元,由青岛中雷新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