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36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988976D),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第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EBD02),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海棠区海岸大道168号。 负责人:***。 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82539834G),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岸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418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项目工程款共计3326034.93元;二、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9月30目前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6034.93万;三、如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2条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工程款,则视为全部欠付工程款到期,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欠款,同时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还需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LRP的2倍,自2023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37090.87元(原告已预缴),已减半收取计16704元,由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共同承担16704元,退回给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20386.87元。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该笔费用16704元支付给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依法冻结并 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1199元,并将到账案款331199中 的309727元支付给申请人案款账户,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16704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4768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另,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271执4589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