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琼0271民初4183号 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988976D。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第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EBD02。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岸大道168号。 负责人:***。 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82539834G。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岸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802展示区主入口及周边景观”工程的欠款3326034.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26034.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为460323.23元)。以上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为3786358.16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棠湾镇海岸大道168号,由被告一、被告二开发建设。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与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为“广东如春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原告公司名称于2018年12月6日由“广东如春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9月,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展示中心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项目的“802展示区主入口及周边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上述工程的施工任务并交付使用。经2020年1月14日结算确认:原告完成的“802展示区主入口及周边景观工程”工程量为20097442元。但截至今日曰,原告仅收到上述工程的工程款16771407.07元,剩余的工程欠款3326034.93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另,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公司,尽管被告二不是案涉项目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二应当对本案的工程欠款的支付承担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项目工程款共计3326034.93元; 二、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9月30目前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6034.93万; 三、如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2条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工程款,则视为全部欠付工程款到期,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欠款,同时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还需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LRP的2倍,自2023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37090.87元(原告已预缴),已减半收取计16704元,由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共同承担16704元,退回给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20386.87元。被告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三亚海昌梦幻不夜城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该笔费用16704元支付给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