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万帮达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南宁市万帮达广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5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万帮达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江南区迎凯路27号高低配电设备生产基地成套车间第2层。
法定代表人***。
***与广西南宁市万帮达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9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万帮达广告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勇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万帮达广告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