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81民初380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金轮干道锦绣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3160098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