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梅亚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嘉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升,执行董事。
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嘉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13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嘉顺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18,725,454.94 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8,725,454.94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仲健
审 判 员 付玉林
审 判 员 霍福生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