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民终1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梅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林,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本案程序违法。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书内容包括: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而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就径行判决,属程序违法。重点需查清如下事实:1、***诉称其借用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2013年度汉川市沉湖镇”“四化”同步示范乡镇土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其是否提交相应证据能够证实?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2、***与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还是内部承包的关系,以及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如何约定?3、***称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那么***涉案项目是否由其全部组织的施工,其完成的工程量有多少,工程量和价款如何进行结算,结算对象和款项支付人应该是谁?第二,本案有选择性的罗列、采信和评判证据不当。一审判决详细的罗列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进行了分析和采信,但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未全面罗列,而只是有选择性的进行了罗列、分析和评判,违背了法官的中立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伟
审判员*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