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轻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轻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宝轻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宝轻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