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宝轻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宝轻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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