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4668号
原告:***,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轻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池路298号1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严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
第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宝轻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