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8民初284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157213118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9906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3396425P。
法定代表人:彭希,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成双,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50年5月1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晏顺斌,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9.2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