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8民初1789号
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95258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990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