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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吉林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581民初35号 原告:朱某,男,1980年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吴某,男,1987年生,汉族,现住吉林省。 被告: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吉林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吉林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14.3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