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581民初35号
原告:朱某,男,1980年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吴某,男,1987年生,汉族,现住吉林省。
被告: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吉林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吉林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14.3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