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462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八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69号陕西国际体育之窗3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朱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