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3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件路1号北侧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强,男,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巍,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晶晶
审 判 员 史 伟
审 判 员 卜晓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