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9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孙晓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平头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铁日木乡。
法定代表人:蒋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平头哥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销强制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买买提明 ·那斯尔
审 判 员 艾合买提江·艾则孜
审 判 员 依力哈木 ·克日木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李 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