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29财保2号
申请人: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件路1号北侧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平头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铁日木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采购合同(货物)一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提出被申请人新疆平头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目前无法联系,且公司已经不能正常经营,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平头哥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机器设备(详见附后清单),查封期限为2019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晨晓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