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北亚忻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2民初819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2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教师,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路**。
法定代表人:李昌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亚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兴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夏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能斌(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北亚忻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6月5日以已与被告湖北亚忻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审判员  刘晓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杜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