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25民初1272号
原告:黑龙江省北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2MA1BD7U50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该公司工人。
被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广州科技创新基地综合服务楼第二层21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北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北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黑龙江省北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北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黑龙江省北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