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保安全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猪笼城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23716号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100-13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85563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猪笼城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132号二楼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9591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猪笼城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保安服务关系,由原告按约定时间及人数为被告派驻保安,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2019年7月前的合作,双方已结清所有费用且均无纠纷。2019年7月1日,双方最后一次续签《保安服务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告向被告派驻5名保安,被告按每名保安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被告应在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保安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派驻保安的义务,但被告多次拖欠服务费。基于双方以往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对被告的信任,原告按被告的要求照常派驻保安,直至协议期满。但被告仍未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的保安服务费。故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保安服务费2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分别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原告(供方,乙方)与被告(需方,甲方)签订《保安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地点/区域为海珠区***132号二楼吧;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派驻保安5人;协议期间,因安全工作需要增减保安员人数的,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按补充协议约定落实增/减保安员人数;服务期限/协议有效期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保安员工作日每人每天每班工作8小时;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按每名保安每月5000元的标准,每月向乙方支付5名保安员月服务费25000元;甲方于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保安服务费;甲方延迟支付保安服务费或加班加时工资的,每延迟一日,应按延迟支付部分的2‰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2020年5月11日,被告的股东**签收原告的《应收账款催收函》。该函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催收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保安服务费20000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申请函》,内容为:受疫情影响,从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020年1月24日下发的停业文件起至今未能接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复工文件。……现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保安服务协议。希望原告在2020年1月24日后的保安工资能按实际值班人数结算工资至2020年6月30日止。 原告陈述:疫情停业期间,原告派驻的保安员为3人或4人;被告在疫情发生后就一直没有再营业。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派驻保安员,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原告诉请的是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的服务费。合同约定派驻5名保安员,按每名保安员每月5000元支付服务费。但疫情发生后,原告实际派驻的保安员仅为3人或4人,被告也曾向原告提出按实际值班人数结算,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2020年2月至6月的服务费按17500元/月计算,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服务费为212500元。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按每日2‰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现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宜以欠款金额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猪笼城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212500元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并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以25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以75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以125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以1425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以16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以1775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以195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2500元为本金计算)。被告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以2125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3元,由被告广州市猪笼城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795元,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8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795元交来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简扬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