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3861号
原告:金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2(系原告金某1弟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3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金某1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