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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宁夏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3861号 原告:金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2(系原告金某1弟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3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金某1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