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938号
起诉人:宁夏华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住所地宁夏吴忠市。
2024年1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宁夏华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君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材料,起诉人宁夏华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材料损失费209082.0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材料损失费利息4802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垫付的预埋件(灌注桩)费用40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河北君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大唐山西阳城东冶、白桑10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光伏厂区建筑、安装施工C标段劳务施工协议》,委托代理人***。工程地点:山西省晋城市××县,承包范围:施工界限为:施工道路、清表、放点、引孔、浇筑、支架及组件安装、高低压电器安装、视频监控,箱变基础,围栏等至铁塔并网点上塔并网。全部劳务工作。协议暂定工程量22MWp,暂定合同金额为704万元,协议还对工程地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及价格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工程所需全部材料除甲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乙方负责购买、试验费,协调费,安全文明等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款项内。合同对施工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安全文明等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款项内。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的清点、装卸、二次倒运、垂直运输、安装及保管使用,其余施工所需消耗性材料、工器具均由乙方提供”。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公司代被告公司采购合同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预埋件,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支付预埋件材料款40万元,后因被告公司施工进度不达标、多次组织班组施工人员阻拦施工现场,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2023年5月4日,由***作为被告公司的授权代表与原告公司签订退场协议,被告撤离施工现场,归还已领取部分的施工材料,但在退还材料过程中,有部分材料损失、丢失,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公司支付材料损失费、退还已支付的预埋件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其被告***作为被告一公司的代理人,构成代理行为,应对合同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因被告不履行合同及退场协议内容,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因《大唐山西阳城东冶、白桑10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光伏厂区建筑、安装施工C标段劳务施工协议》履行引起的纠纷,虽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甲方(宁夏华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案件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宁夏华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