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民终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重庆市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重庆市某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4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向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且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邮政专递的方式向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邮寄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书面告知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签收了该专递邮件。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2022年10月26日前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但却在2022年10月27日才交纳,故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超期交纳的上诉费169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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