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长祺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瀚日用器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珠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66650641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国瀚日用器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英明管理区村尾社联邦五亩地段二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5329591G。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国瀚日用器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8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47600元及以4760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返还受理费1034.89***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本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53×××74、53×××52账户,但两账户已被多案查封,故本案未能扣得款项。本院在执行(2018)粤0605执12473号案过程中,依法查封及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Y×××××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现正处于拍卖阶段,本案参与该案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核查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已没有生产经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