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珠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2826665064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协盈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黑山西四巷3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5189112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1月2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10603元,并承担案件相应执行费59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经查,被执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石排石兴营业所银行账号为62×××28,本院予以扣划240.75元;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石排谷吓支行银行账号为27×××00,本院予以扣划1296.74元;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排支行银行账号为62×××25(2021年2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存款较少,本院暂不予扣划,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的申请。本院共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存款共计1537.49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1487.49元已转给申请执行人。
(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协盈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理中,经依法评估拍卖,因二次拍卖均没有人出价而流拍,本院另案正变卖被被执行人东莞市协盈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了1487.49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