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350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合世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DRN7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1T。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合世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合世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2881元,财产保全费1986元,合计4867元,由原告佛山市合世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