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长祺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合世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350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合世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DRN7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1T。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合世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合世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2881元,财产保全费1986元,合计4867元,由原告佛山市合世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