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2民初2390号
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宝键塑料五金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宝键塑料五金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