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民初447号
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工业园平安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50元,减半收取计912.25元,由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