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82民初1669号
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华睿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道53号2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睿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3.56元,由原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