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1610号
原告:上海伯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恒泰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伯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恒泰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伯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伯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