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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终8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24)浙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