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终8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24)浙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