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民初514号
申请人: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甘露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066771000T。
法定代表人:孙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天恒花园G幢第3层以西向东第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5764653R。
法定代表人:王康华。
申请人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申请人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诉前向本院申请冻结中恒建辉集团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裁定冻结中恒建辉集团公司400000元银行存款。2021年9月25日,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辉集团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并出具调解书。现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中恒建辉集团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账户中的400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云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