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04民初316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龙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大道凯旋新世纪1幢2-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63M4852。
法定代表人:徐荣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清,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林,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西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92905906F。
法定代表人:周民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溪,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大剑,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龙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龙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清、姜德林、被告上饶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人黄**溪、俞大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龙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新华龙物流园10/0.4KV配电工程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信息中心及交易区临时供电工程款49,716元;3、判令被告因其违约造成原告可得利益损失约6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2日,被告将新华龙物流园一期商贸物流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电商创业中心强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新华龙物流园10/0.4KV配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项目一期商贸物流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电商创业中心的方案设计、审批、开闭所、美式变压器及高低压柜安装调试、试验、验收、送电,以及园区内开闭所建设,所有电表安装在一层或负一层,位置由甲方(被告)协助提供,所有通风、照明、空调、墙体等由乙方(原告)负责建设;2、合同价款按面积计算为一期一次性大包干价为5,915,800元,结算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承包方式为一次性包干;3、工程工期及交付时间:双方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乙方(原告)保证信息中心及交易区在2020年12月31日前保证甲方(被告)可正常营业,不影响甲方(被告)开业正常用电,到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工程验收,2021年3月31日完成所有供电所移交,双创大厦土建工程在2月28日前交付后,强电工程应在2021年3月30日完成工程验收,在2021年5月31日完成正式交付,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2月12日,正式开工日期待甲方(被告)具备开工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原告)为准;4、质量要求:乙方(原告)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以供电公司设计的施工图为验收的依据和标准;甲方为乙方进场施工做好场地准备工作,并开具开工通知单。双方还对双方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派员为被告物流园信息中心及交易区临时供电进行施工,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临时用电的施工,满足被告开业的正常用电。期间原告就强电部分的电气设备位置进行选址,根据电气设备间位置的规定,原告拟选用地下一层部分车库车位作为电气设备位置并进行了图纸设计,于2021年2月1日原告致工作联系函并附电气设备位置设计图纸给被告,但被告收到后迟迟不给回复,致使原告设计图纸无法报送供电公司进行图审,又因为被告自身场地施工等方面因素,直至约定的工程工期结束还未书面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强电工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实际上,被告该项目在发包给原告之前,已向供电公司报送了物流园7500KVA的用电方案,并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物流园配电系统图纸,按物流园用电量7500KVA设计的,被告发包给原告施工的物流园配电工程是按建筑面积计价,但物流园用电量7500KVA的设计图纸供电公司是不予审批的。被告于2021年2月初重新向供电公司提交了报装资料,供电公司现场勘查后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确定物流园用电量为9800KVA,但被告未在该答复书上盖章确认,致使原告的工作无法推进。因用电量9800KVA是按实际建筑面积和增设充电桩等要素确定的,该工程用电量增加,需增加工程造价,又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文件规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安全用电作出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该标准提高了对设备的要求,造成设备和材料费用大幅度增加,又加上材料价格上涨,增加金额初步估算约为200余万元,导致双方所签的配电工程合同无法执行。合同约定的工期到期后,被告于2021年4月26日才书面催告原告进场施工,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致函被告,就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情况说明。2021年5月10日,被告又以书面告知函形式再次要求原告入场施工,但因被告不追加工程款,原告无法施工。2021年5月18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本项目合同,依法律规定,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但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后,又通知原告进行协商,双方协商多次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新华龙物流园10/0.4KV配电工程合同一份,证明①被告将新华龙物流园一期商贸物流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电商企业中心强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②合同价款为5,915,800元,结算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③原告负责办理小区用电方案和图纸设计,施工图经供电公司审批合格后,被告支付总价的30%给原告,开闭所,变压器及电缆敷设到位竣工验收后完成移交后,被告再次支付至总价97%给原告,剩余3%作为质保金,二年后无问题不计息返还;④强电工程应在2021年3月30日前完成工程验收;⑤正式开工日期待被告具备开工日期条件后,书面通知原告为准,合同还对双方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3、工作联系函及图纸二张,证明原告对电器设备(开闭所、公变)位置拟选用地下一层部分车库车位作为电气设备位置并进行了图纸设计,被告监理部的工作人员于2021年2月1日签收,但未回复;4、国网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公司高压供电方案答复书一份,证明供电公司确定被告物流园用电配备的电气设备,总容量9800KVA;5、新华龙现代物流园强电工程催告函一份,证明被告于2021年4月26日书面通知原告进场施工;6、情况说明及微信各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就电气设备位置选用地下一层车库车位,年前申请工程款采购材料、供电量及国家电网公司从2021年3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安全用电作出调整新的标准执行,导致项目工程量增大及设备增多,造成设备及材料费用增加,还有材料价格上涨及合同计价的建筑面积未包含隔层面积等情况的书面说明;7、告知函一份,证明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选址、用电容量进行了回复并再次要求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前进场施工;8、解除合同通知函一份,证明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2020年12月12日签订的合同,本通知于被告收到之日起该合同解除;9、被告物流园交易区临时供电施工清单及结算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为物流园临时供电施工结算价格为49,716元。
被告上饶市**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包施工、审批、设计,原告所称电机设备没有安装位置不存在该事实;2、关于电机容量变更为9800KVA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该审批报备应由原告完成,原告称被告没有回复与事实不符,该行为应由原告向供电部门报备,并非被告来承担,且原告拒不进场,导致工期延长,给被告造成了材料损失,原告应当赔偿被告的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饶市**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工程预付款1,774,740元,并支付利息74,776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100万元经济损失;3、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20日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签订《新华龙物流园10/0.4KV配电工程合同》,约定新华龙物流园配电工程由反诉被告施工。工程价款为包干5,915,800元,包设计报批、包工、包料……,包通过验收、包抄表入户等所有内容。约定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前保证反诉原告开业正常用电,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工程验收,3月31日完成供电所移交,双创大厦强电工程在2021年3月30日前完成验收,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交付。2020年12月26日反诉被告提出预付30%工程款,因当时未到支付30%工程款的节点,故从预付支付之日到付工程款节点期间,按月息8厘计算利息,后反诉原告将1,774,740元转至反诉被告账户。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合同履行各项义务,但反诉原告以各种理由无故不进场施工,反诉原告多次催促,其依然不进场,后反诉被告书面告知反诉原告解除合同。由于反诉被告无故拖延,导致反诉原告工期严重滞后,期间材料涨幅较大,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约100万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强电工程款申请表、借款单、上饶银行进账单,证明反诉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反诉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1,774,740元。
反诉被告江西省龙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反诉原告的工程预付款实际上是借款,与本案工程无关;2、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被告方,设备选址被告迟迟不予回复,被告也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不具备开工条件;3、被告未在供电部门供电方案盖章确认,导致反诉被告无法继续后续工作,供电容量的增加,导致原材料增加,合同的造价增加,无法按原合同履行,作为用电客户的被告未按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确认施工,无法通过供电部门最终验收,故该过错不在反诉被告,应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2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一份新华龙物流园10/0.4KV配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三清山西大道51号,承包范围1、图纸范围内(项目一期商贸物流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电商创业中心)的方案设计、审批、开闭所、美式变电压器及高低压柜安装调试、试验、验收、送电;2、含园区内开闭所建设,所有电表安装在一层或负一层,位置由甲方协助提供,所有通风、照明、空调、墙体等由乙方负责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本工程双方商定按新华龙物流园项目一期商贸物流交易中心面积34199平方米*57元=1,949,343元、信息中心面积:47174平方米*57元=2,688,918元,电商创业中心面积17059平方米*57元=972,363元,信息中心地下室面积9441平方米*20元=188,820元,电商创业中心地下室面积5821平方米*20元=116,420元,项目二期面积待定,以上工程以实际面积为准。一期一次性大包干价为5,915,800元,结算面积以实际为准;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一次性大包干,乙方包设计报批、包工、包料、包机具、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税金、包保修、包报建验收、包通过国家电网上饶市供电部门的验收并按时送电、包抄表入户等所有内容;工程与价款的支付结算1、乙方负责办理小区内用电方案和图纸设计,施工图纸经供电公司审批合格后,甲方支付总价的30%给乙方;2、开闭所、变压器及电缆敷设到位竣工验收完成移交后,甲方再次支付至总价97%给乙方,剩余3%作为质保金,二年后无问题不计息返还;3、合同价款的40%用于购买甲方房产。双方对工程工期及交付时间作了约定,同时还约定乙方承诺本工程所使用的主要设备、主材均符合供电部门相关入网规定,乙方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以供电公司设计的施工图为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本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由乙方包调试、包验收及产权移交,并接入供电公司,由此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就电器设备安装进行选址,2021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作联系函并附设计图纸,工作联系函关于信息中心负一层开闭所、公变占停车位具体情况,并要求被告给予配合。被告收到联系函后,一直未作明确回复。期后向供电部门报送供电方案,上饶市广信区供电公司对用电客户制定供电方案进行确认,并出具高压供电方案答复书,用户名称上饶市**实业有限公司,答复书对接入方案、产权分界点、受电方案等作了约定,其中确定总容量9800KVA,答复书客户签收人处客户没有签字盖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用电容量7500KVA,且被告认为总容量的增加,原告肯定要求增加工程款,所以没在供电部门供电方案答复书盖章确认。2021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一份新华龙现代物流园强电施工催告函,主要内容为:由贵公司承担的新华龙现代物流园项目一期商贸物流交易中心、信息中心、双创大厦强电工程迫在眉睫需进场施工,贵方仍迟迟未进入……严重影响园区正常运营,为此责令贵公司紧急调派人员,加班完成上述施工任务。2021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说明主要内容:1、配电室最终选用地下一层车库车位,因业主方考虑占车位数量过多,迟迟没有同意;2、选址未得到业主单位回复,就此没有采购材料;3、因在我公司介入之前,此项目已向供电部门提交过用电申请,供电部门作出答复供电容量太小,不能满足整个小区的用电量,就此重新向供电公司提交供电方案申请,供电公司答复书9800KVA在3月10日送至业主单位;4、国家电网公司在2021年3月1日,将城镇居民安全用电做出调整新的标准执行,属不可抗力因素。按新标准计算,导致工程量增大,设备增多,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设备费及材料费用,乙方承担施工费用。在签署合同时,隔层面积没有计算,建议重新修改合同计算面积。我公司愿意积极配合贵公司,完成各项供电要求。2021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告知函,主要内容:1、新华龙现代物流园项目已按照规划设计完成相关电气设备安放位置建设,并已取得相关验收手续。本着能不尽量占用车位的原则,工程部多次配合贵司现场踏勘变压器尽量放置在东规划路踏步一侧,并已向运营部和物业说明情况,不存在选址未落实;2、你司反映的供电部门批复用电,容量9800KVA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由你司负责设计报批,与我司无关;3、你司2021年5月14日前必须进场施工,如未能按时入场,你司必须5月17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40,523元,赔偿造成的损失180万元(原材料价格上涨差价约180万)。2021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主要内容为:1、2020年12月12日签订的合同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2、我司同意退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借款利息;3、我司将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2021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为:你司2021年5月18日来函提出的退还借款本息计币1,849,516元,利息暂计6月10日止,请贵司于2021年6月10日前一次性全额还款至我司账上,如逾期未还将承担每日20%的罚息作为延迟还款的违约金。后双方就合同履行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被告已将涉案工程交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
2020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款单,称上饶市新华龙现代物流园项目强电工程由其司承建,现周转之需向贵司借款1,774,740元,按月息8厘计算,在后续工程款结算中支付本息;本次借款仅能用于新华龙现代物流园工程项目使用,且确保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本次借款截止时间为完成供电方案及审批时停止计息。2020年12月30日被告审批的强电工程款申请表情况说明显示:按合同约定,完成供电方案及审批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1,774,740元,按月息8厘计息,借款截至时间为达到合同的付款节点时,借款本息在下次工程款支付中扣除。2020年12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此款本息原告至今分文未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华龙物流园10/0.4KV配电工程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双方认可涉案配电工程用电总容量7500KVA,合同签订后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方案时,供电部门方案确定用电容量9800KVA,按容量9800KVA方案施工,其用材数量及价格上发生重大变化,至此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双方应对继续履行合同进行磋商,原告提出应增加相应的材料款,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为此亦未在供电部门确定的方案答复书中签字,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涉案配电工程用电总容量从7500KVA变更为9800KVA用材的数量及价格相差较大,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原告一方明显不公平,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且在期间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函,被告虽未明确同意解除合同,但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出借的预付工程款,且2021年8月份涉案工程被告已交由他人施工,至此原、被告双方合同已没有履行的必要,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配电工程用电容量需经供电部门审批,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向供电部门核定用电容量,便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因用电容量双方无法达成合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存在过错,被告作为用电客户未在供电部门出具供电方案签字确认,致使原告下步工作无法推进,被告方也存在过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可得利益的损失6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息中心及交易区临时供电工程款49,716元,原告只提供一份自身结算的清单,被告对该工程的施工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借款1,774,740元,借款单明确约定用于涉案工程,工程款申请表中也明确说明借支工程款,借款数额也是按涉案工程总额30%出借,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故该笔借款应视为预付工程款,且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出借的款项及约定的利息应予归还,故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归还借支的工程预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龙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2日签订的新华龙物流园10/0.4KV配电工程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龙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实业有限公司借支工程预付款1,774,740元及利息,利息以1,774,740元为基数,按月息8厘计算,从2020年12月29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龙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8元,减半收取计5,1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龙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4,4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龙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蔚蔚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账户名称: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57********)。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01********);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