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9217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巨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义学巷65号2栋2层2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巨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