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192民初2671号
原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潘营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喜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潘营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朴席镇双桥村红星组35-2号。
被告:***,女,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杨新寨村。
被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十二圩村第十五组25号。
原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喜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