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京联公司诉被告头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商初字第1003号 原告南京京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联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头牌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乙烯大道1-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联公司诉被告头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