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210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135499267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54号。
法定代表人:蔡朝月。
被执行人: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Q47PW4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A3栋2层。
法定代表人:DANIELISIDORKIRCHERT。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8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人民币19126640.11元及利息;申请人对“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110kV变电站项目”工程的欠付工程款19126640.11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221936元。由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权利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裁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债权人将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债权受让人申请,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裁定变更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作任何答复;
2、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地块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委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天津一汽华利汽车有限公司3.0117%的股权。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暂无可用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知行电动汽车厂内的110KV变电站,申请人同意暂不予处置查封设备。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反馈结果如下:无;
6、本院前往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A3栋2层查找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7、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范围内涉案较多,金额较大,且多未履行完毕;
8、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9、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申请导致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张书乔
执行员  冯晨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