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17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紫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5467A。
法定代表人:陈宝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1354992676。
法定代表人:蔡朝月。
本院在审理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永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