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9103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组织机构代码75795860-8)。
被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1354992676(组织机构代码13549926-7)。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南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南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54元,由江南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施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