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177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177号
原告: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紫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5467A。
法定代表人:陈宝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1354992676。
法定代表人:蔡朝月。
本院在审理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29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520元,由江苏中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永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