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仲审字第16号
申请人南京运发铁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6月3日生。
申请人南京运发铁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发公司)申请撤销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建劳人仲案[2013]第045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运发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运发公司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运发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运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