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运发铁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运发铁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仲审字第16号 申请人南京运发铁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6月3日生。 申请人南京运发铁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发公司)申请撤销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建劳人仲案[2013]第045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运发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运发公司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运发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运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